律师讲坛
公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009.01.21 B19版:法制周刊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敬泉案例:
王先生将其承租的新闸路的一套公房使用权转让给吴小姐,在签订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后反悔不卖,遂以转让公房使用权时未经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请问吴小姐能够获得该公房吗?
解答:
实践中,主要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原共同居住人已搬离公房,受让人已实际入住该公房的,表明原共同居住人已以事实行为同意承租人转让其公房承租权,当事人再以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共同居住人如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致,其原有的居住利益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2.受让人尚未实际入住公房,未搬离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转让人未经其同意而转让该公房使用权,或已搬离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致的,则该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