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青子女的动迁利益应当得到保障
- 原告C作为未成年人,应随其父母居住,其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但并不当然等同于其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况且其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其父母他处有房,故原告A也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条件,无权要求房屋征收补偿款。
- A作为未成年人,其户口虽在系争房屋内,但2011年3月A父母离婚,A随其父亲(户籍不在公房内,母亲户籍在公房内)居住生活,故A依法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就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提出相应主张。
- 原告A系未成年人,因出生报户口于新闸路房屋,随父母共同在外居住生活,被告B作为父亲,在离婚时同意原告A户籍留在新闸路房屋,现被告出于亲情也同意给予原告A一定的补偿款,法院综合考虑新闸路房屋的来源、性质、居住使用情况及该户户籍、人员结构、各人他处房屋情况等因素,对于原告A的份额酌情予以确定。
- 未实际居住在公房内,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不属于同住人,无权要求分割征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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