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子女的动迁利益应当得到保障
案情:
黄浦区紫金路房屋属于公房,使用面积是24.40平方米。户籍7人,它属于黄浦区198、199、200(部分)街坊旧改地块动迁。上述房屋原承租人是原告的舅舅,已经死亡,后改为被告,原告的舅母。动迁之时,原、被告以及其他人的户籍均在上述公房之内。
原告户籍于90年按照知青子女政策回沪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内,并曾在该房屋内居住,91年底,原告住单位宿舍。2014年上述房屋被征收。原告认为其属于同住人,主张动迁款。
被告认为,原告在上海找工作期间在上述房屋内短暂居住过,其只能分得房屋价款部分,对补贴奖励无权分割。
法院认为:
原告的户口按照知青女子回沪政策而迁入上述房屋,因为涉案房屋居住面积不大,其同住人的身份并不因为其实际不居住而丧失。被告关于原告应当少分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编辑: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