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讲坛
公房承租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009.01.14 B20版:法制周刊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敬泉案例:
陈先生将其承租的新闸路的一套公房使用权转让给李先生,在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后反悔不卖,遂以未经出租人同意为由起诉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请问李先生能够获得该公房吗?
解答:
公房使用权转让实质为公房租赁权的转让,其法律性质为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有偿性概括移转。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征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
实践中,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表明出租人已事后认可公房使用权之转让,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可确认为有效:1.原承租人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出租人事后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手续的;2.原承租人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并以承租人的意思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事实上认可了该转让行为。
李先生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补充提供出租人同意的证明,否则转让合同可能面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