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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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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赔偿
 
 
   2009.03.04      B20版:法制周刊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wb/page_56/200903/t20090304_558792.html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敬泉

[案例]

    2005年6月,李先生向开发商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6年7月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过60日未交付房屋,开发商应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李先生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007年11月,开发商向李先生交付了房屋钥匙。因开发商逾期交房,李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要求赔偿,被拒绝。后李先生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解答]

    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预售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明显违反了预售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先生要求开发商按约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理应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