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讲坛
福利性分房也可获得拆迁利益
2009.06.03 B12版:法制周刊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常敬泉 律师
[案情]
王某2002年去世,留有虹口区某处房屋一套,其子女一直未对该遗产进行分割,后该房屋于2008年动迁。王某长子王先生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订争议房屋的 《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分给王某次女王女士价值40万元的房屋一套。王女士认为,王先生不公平地分配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故诉请要求其再次支付拆迁补偿款15万元。
[评析]
拆迁的房屋属于王某遗产,王某丈夫先于王某死亡,王某死亡后没有留下遗嘱,其子女对该房也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 《继承法》的规定,应视为已接受继承。拆迁时,王先生与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发放的居住货币补偿款应归继承人共有。
分割除居住货币补偿款之外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应综合考虑长期居住、管理使用、实际需要以及他处有房等情况。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确定的被拆迁房屋应安置人口和引进人口中,只有王先生一家三口长期居住、管理该房,则其三人可酌情多分。拆迁时,王女士户籍虽在被拆房屋,但其实际居住在上海市某处原系福利性房屋,王女士又为当时的配房人口,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虽将王女士列为被拆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但在分割拆迁补偿安置利益时,应考虑王女士他处有房的因素。现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王先生根据王女士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不实际居住被拆房屋的情况,安置其房屋一套,与法不悖。故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