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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分,应落实到旧房改造施工中

 

均分,应落实到旧房改造施工中
常敬泉
   2009.09.25      A09版:以案说法·广告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http://newspaper.jfdaily.com/fdcsb/page_9/200909/t20090925_766473.html
    □常敬泉
    某区新村一幢房屋,去年3月中旬作为旧房改造试点进行施工。次月初,401室承租户发现:阳台部位的施工未按区旧住房成套改造协议图纸签订的等距离分割,厨房内墙与阳台窗框都应当是长度为130厘米等距离,但邻家402室阳台窗框比自家多出14厘米,内墙也多10厘米。于是,401室即向小区改造办反映。
    小区改造办派街道副主任负责处理此事。随后,街道办、施工方的上级单位、401402室所在居委支部书记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调解。街道提出调解方案:因配合施工外租房,工程建设单位可补偿401室两个月租金2600元(当时在两个月内);通知402室参与下一轮对分割不均纠纷的调解。
    街道调解后,该居委会书记和主任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为核心,提出将402室阳台加厚,窗框缩进作等距离分割,402室工作由他们负责去做,但终因种种原因,未能化解该纠纷。
律师观点:
    对住房内部共用厨房和卫生间进行分割,由共用改为独用,这是一件好事。既然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实事工程,就理因把它办好,办得各方满意。本案是一个很简单的民事纠纷,正是建设单位没有及时和相关业主沟通,导致业主不满意,也徒增工作难度。
    402室和401室挑出阳台空心楼板独立砌起的实体分割墙(3200毫米×1100毫米×150毫米),应该按照 “区旧住房成套改造协议图纸签订的等距离分割要求进行相关施工,并且提供由权威单位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告知承建于上世纪50年代的该房屋能承载新增分割墙承载力超重的安全隐患应落实到旧房改造施工中,让每个业主感受到旧居变新貌的幸福。 (作者为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