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2010年3月26日 A10:特稿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http://newspaper.jfdaily.com/fdcsb/html/2010-03/26/content_302274.htm
□常敬泉
任何一个买卖合同的形成都是买卖双方磋商、博弈的结果,但是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制定的好坏,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往往又需要借助专业技能,专业的房地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
笔者借助多年来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实践,对行业内常用的条款进行汇总梳理,针对性地对这些条款进行利弊分析,希望能够对业主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关于买方申请贷款的条款
“乙方(注:买方)通过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N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备齐贷款资料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并支付一切相关费用、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如乙方之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则任何不足部分均由乙方于甲(注:卖方)、乙双方申请该房产过户交易前支付至房产,待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由某房产转付甲方。 ”
■律师分析:
1、由于该条款对买方贷款审批没有限定具体的时间,因此,对买方是比较有利的。买方如果因为贷款审批金额的问题,在某一家银行无法足额审批完成,他有足够的理由向另外的银行申请贷款,而不需要承担“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现金补足的问题。
2、同时也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买方贷款审批的时间,买方往往以贷款处于审批中,来延缓买卖过户交易的进行。
3、又,条款没有约定“乙方之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的举证责任,卖方无法了解买方贷款审批的进程,无法举证证明“买方的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要求买方现金补足,加快交易进程的合理诉求。
因此,该条款对买方是有利的,卖方要加快交易进度,及时过户收取房款,可以提出下列两项合理要求:
1、对买方贷款审批的时间进行合理限制,督促其限期完成贷款审批;否则应当现金补足。
笔者认为,合理时间可以以两个月为最大限度。买方在买房前,首先应当咨询银行,明确可以贷款的合理限额,防止贷款审批不能或者超期,对贷款资信要有合理的预期,防止发生贷款违约。
2、买方贷款审批进程的告知义务。买方贷款申请往往由其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对贷款的进程卖方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书面向卖方提交贷款银行的名称、分支机构、贷款银行经办人、贷款金额,以便于卖方核实,更主要的是卖方可以处分确认贷款的进度,防止人为拖延。
3、约定买方逾期办理贷款手续的违约责任,督促其办理贷款审批。
同时,为加快贷款速度,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否则买方免责。
二、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交房手续,则乙方可按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如乙方未遵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接收房产手续,并经甲方发函通知后仍拒不配合办理的,则视为双方已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律师分析:
部分中介公司在买卖合同条款制作中都没有约定交房条款,一旦交房产生争议,往往找不到直接的条款进行解释。对卖方而言,交房是其最后一项重要义务,如果卖方不交房,买方就无法实现居其屋的要求,况且卖方已经收到全部房价款,再使用出售的房屋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拒不交房的行为进行限制。
当然,如果房屋质量问题没有根本性瑕疵,买方没有权利拒绝接收房屋,也无权拒绝支付房屋尾款。如果在房屋交付标准上(包括房屋存在部分渗漏水,不影响居住)产生分歧,买方应当在收房后再寻求法律方式解决房屋交付标准问题。
三、关于房产证密码的条款
甲方的产权证如已经设定密码,若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在该房地产产权过户时输入的密码错误或者遗忘密码,导致该房地产买卖交易延迟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遗忘密码,应及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密码挂失,并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因该手续需花费较长时间,务必请提前办理。
■律师分析:
为交易安全,老的房产证可以事后设定密码,而新办理的房产证自动带有密码,因此,如果卖方的产权证已经设定密码,为顺利办理产权过户,就需要卖方提供密码,如果卖方提供的密码错误或者遗忘密码,就会导致房地产买卖交易延迟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因此,需要对卖方提供产权证密码的义务加重责任,否则会影响后续房屋买卖进展:包括收房以及房款支付等。
当然具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需要商榷。毕竟卖方遗忘密码和不卖房等根本性违反合同相比是有区别的,需区别对待,没有必要用买卖合同第十条的违约责任条款特别加重卖方义务。
建议,在具体条款制定中,可以考虑设定某个具体的赔偿金额,或者笼统地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损害赔偿金额可以由买方举证证明。当然,如果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恶意不重新设置密码,则买方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附: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甲方已收款0.5%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七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另外支付乙方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叁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并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壹拾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
四、有关附赠设备的条款
该房地产内的固定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包括家具、家电)价格均包含在房价款内,随该房地产交付同时一并转让给乙方。
■律师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不仅是房屋,在房屋转移交付时还会涉及到房屋内的固定附属设施、设备(含家具、家电)的实际交付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对房屋交付标准产生分歧,也会产生交易不愉快。因此,有必要对交付的现状做详细的列明,包括制定详细的交付清单,以避免交易纠纷。
买卖交易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是家具、家电问题以及名贵室内装饰问题。因此,如果涉及赠送家具、家电问题的,应当填写家具、家电清单并提交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对室内交付现状拍照留存。
五、关于户口问题的条款
“卖方必须在房屋权利转移前(或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20日内),将房屋内所有的户口迁出,若由于卖方的原因没有将户口及时迁出,导致买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律师分析:
1、户口转移的时间问题。客观上讲,在过户之前强制要求卖方迁移户口,可以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权利,防止户口在过户后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迁出给买方造成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对房屋的再次处分上,还可能表现为影响买方户口的迁入问题。因此,过户之前要求卖方提前迁出户口是必要的。对卖方而言,在出售之前,考虑户口的迁出问题显然十分必要。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迁出户口,就会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
2、损害赔偿问题。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买方无法以户口迁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强制迁移户口;而只能以卖方拒不迁移户口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这就涉及到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如果买卖合同只是笼统地规定:“若由于卖方的原因没有将户口及时迁出,导致买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买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受到的损害赔偿金额,其合理赔偿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有必要对户口延期迁出违约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又往往会出现这样的表述:“若由于卖方的原因没有将户口及时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则按照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直到卖方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为止。 ”该条款能够有效解决损害赔偿无法举证的问题,但是如果卖方客观上无法迁出户口,长达几年,又会产生违约金过高,显示公平的问题。因此,建议:除了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外,还应当对户口迁移设置专门的房价款约束机制,待户口迁移后再支付房价尾款,如果卖方户口迁移违约,则买房可以直接从房价尾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扣完为止,不足部分还可以追偿,这样可以最大化地减少户口问题对买方的影响。
(作者为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