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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权的行使

 

法定监护权的行使

 

2010年5月21日   A10:政策法规·信息总汇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常敬泉

http://newspaper.jfdaily.com/fdcsb/html/2010-05/21/content_334438.htm

  

    □常敬泉

    基本情况:陈娃今年6岁,他的父母去年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房屋留给了陈娃,产权变更到陈娃名下,后陈娃随母亲一同生活,由陈母抚养。

    今年1月,陈母以陈娃监护人的身份把这套房屋卖给了王先生。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陈父以陈母未经其同意为由,提出陈母以陈娃监护人的身份与王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陈母代表陈娃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否需要陈父同意。

    按照《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陈娃不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父亲或者母亲都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本案中,陈母与陈父离婚,陈娃与陈母共同生活,陈母自然就成为陈娃的法定代理人,其自然有权利代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这无可争议。但问题关键是是否需要征得陈父同意。笔者认为,陈母以陈娃监护人的身份与王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经由全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一起行使或一致同意方才生效。只要陈母确属其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因为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知道而应被归于无效。

    其次,陈母将房屋出售,是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对价的,并没有损害陈娃的合法利益,作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陈母是为了陈娃的利益在行事法定代理权。

    至于陈母是否确实存在损害陈娃利益的行为,是他们的内部事务,可以通过要求赔偿等途径解决,但不属于本案解决之事项。

    (作者为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