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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方错转意向金须退还

 

居间方错转意向金须退还

 

2010年9月24日   B18:政策法规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常敬泉

http://newspaper.jfdaily.com/fdcsb/html/2010-09/24/content_421161.htm


  

    □常敬泉

    案例:小徐通过某中介看中松江一套商品房,和中介签订了《委托购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地址、总价、付款方式,未约定签约时间,小徐此向中介支付了5万元意向金。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中介未向小徐沟通买卖进度。期满后,小徐向中介讨要5万元意向金。中介推说已经缴付给案外人房东了。

    小徐向法院起诉讨要5万元意向金。庭审中,中介向法庭提供了《委托售房服务合同》、《定金收条》,以此证明中介已经向房东缴付了5万元意向金,且意向金已经转为定金了,小徐无权再向中介要求退还。

    法庭经过对 《委托购房服务合同》、《委托售房服务合同》前后两份合同比较分析,发现只有房屋地址和总价是一样,其他如具体付款方式不一致。由于系争房屋产权证还没有办理出来,因此在后者的《委托售房服务合同》中还约定了“等产权证办理后7个工作日内签约”的字样。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焦点在于中介是否严格履行居间义务,合法地将5万元意向金转为定金缴给房东。如果服务合同有严格的转定规定,小徐是没有权利向中介索要的,但是如果服务合同未规定,或者中介失职,违法转付定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本案中,《委托购房服务合同》和《委托售房服务合同》具体条款不一致,不足以构成要约和承诺的关系,转定不成功。其理由是:首先,小徐和中介订立的 《委托购房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中介有权将收取的意向金转缴给房东。

    其次,根据中介和案外人房东签订的《委托售房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的房屋坐落及总价虽与小徐和中介之间的《委托购房服务合同》房屋坐落及总价相同,但是具体的付款方式并不一致。

    再者,《委托售房服务合同》约定了具体签约的时间,但《委托购房服务合同》中并未予以约定,同时中介也未告诉小徐系争房屋是期房,没有产权证这一基本事实。

    在两份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中介即将小徐缴付的5万元意向金转缴给案外人房东,显然存在过错。故中介无权将此意向金转缴给案外人,应当予以退还。最后法院也支持这一观点,判决该中介将5万元意向金给付给小徐。

    (作者为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