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莉君居间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诉称,其促成被告与房屋出售方就系争房屋签订买卖协议,居间服务成功,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全额佣金。被告辩称,其与房屋出售方所签买卖协议系原告制作提供,原告未最终促成其与房屋出售方签署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居间服务未成功,故仅同意支付必要居间费用。原审法院酌情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必要的居间活动费用。原告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合议庭邀请市消保委和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参与本案调解,并就居间服务完成的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达成共识,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这是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尝试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又一成功范例。
我院民二庭与市消保委、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联手化解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1/06/30 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