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间活动日益增多并趋向复杂化,引发大量纠纷。近日,民四庭经分析发现,当前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1、合同名称使用不规范。因缺少合同范本,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对居间的法律行为,有的签订《委托合同》,有的签订《合作合同》,导致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产生争议。2、居间费用约定过高。由于居间合同双方在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称,在商定居间费用等条款时往往存在显失公平的风险,并导致一系列消极后果。如承接建筑工程的施工方因支付的居间报酬过高使得利润低下,进而制造“豆腐渣”工程,从而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3、居间义务的履行无法自证。实践中,居间组织的活动方式无统一标准。有的当事人可能凭籍社会关系,一句话,一个电话就达成一笔业务,而当争议发生时,居间活动的一方很难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供了咨询、招投标等中介服务。4、商业贿赂因素难以认定。由于居间关系往往涉及灰色地带,容易成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庇护所,当事人通常不会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指证或承认商业贿赂,加之实践中取证困难,故在商事审判中法院很少主动去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民四庭分析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四个问题
2011/06/30 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