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拟订的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批复
沪府(1996)46号
市房委会:
(1996)沪房委会发字第7号文悉。市人民政府同意你们拟订的《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1996年公有住房的出售范围为:一般标准独用成套的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以及1985年底前竣工、由单位购买分配给职工租住的侨汇商品住房。
本方案所指的公有住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系统公房和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授权经营的直管公房。
二、1996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98元。
三、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购房者给予以下计算折扣:
1、按购房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3元的工龄折扣。工龄可按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购房者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2、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4%的折扣。
3、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的面积折扣分别为5%和8%。
4、公有住房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住宅出售年份为1996年。公有住房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四、除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外,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当年规定的成本价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的价格购买;再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1996年公有住房出售的市场价:多层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Ⅰ、Ⅱ级地段为3309元,Ⅲ、Ⅳ级地段为2364元,Ⅴ、Ⅵ地段为1418元;高层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Ⅰ、Ⅱ级地段为5019元,Ⅲ、Ⅳ级地段为3585元,Ⅴ、Ⅵ地段为2152元。
五、1996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的最低限价
1996年多层住房出售单价的最低限价:Ⅰ级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6.00元;Ⅱ级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0元;Ⅲ级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5.00元;Ⅳ级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8.00元;Ⅴ级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3.00元;Ⅵ级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7.00元。
1996年高层公有住房出售单价的最低限价,不论地段等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均为330.00元。
六、1996年一般标准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的计算公式:
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工龄折扣(元/年.平方米)X工龄(年)]X[1-成新折扣率X竣工年限(年)]X[1-面积折扣]X地段增减率X朝向增减率X层次增减率。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工龄折扣(元/年.平方米)X工龄(年)]X[1-成新折扣率X竣工年限(年)]X[1-已租住公有住房折扣率]X[1-面积折扣]X地段增减率X朝向增减率X层次增减率。
七、1985年底前竣工,由单位购买分配给职工租住的多层和高层侨汇商品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分别按一般标准独用成套的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计算公式计算后,再乘以110%的装璜设备系数确定。
八、本方案未及事宜,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文)执行。
九、房屋产权属“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住房的出售,原则上可按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执行。
十、本方案执行日期为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