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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家渡私房拆迁,同住人有权分割动迁补偿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05号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敬泉,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沈某

被告何某某

案由:共有纠纷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王某某、沈某、何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梅松松独任审判,并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诉称,原告为本市某街70号房屋的拆迁被安置人员,被告沈某某作为产权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领取拆迁安置款后,未对原告进行安置,现要求被告给付本市某街70号房屋拆迁安置款人民币40万元。审理中,被告沈某某、王某某、沈某同意给付原告本市某街70号房屋拆迁安置款人民币2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某某、王某某、沈某应于2012年2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某某本市某街70号房屋拆迁安置款人民币28万元;

二、原告沈某某确认对本市某街1398弄8号201室及本市某街1398弄15号502室房屋均不享有居住权及产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沈某某负担262.5元,被告沈某某负担262.5元,被告沈某某负担部分应于2012年2月26日前给付原告沈某某;

四、双方当事人对本市某街70号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和货币安置款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梅松松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叶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