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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调解结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伊侬婚庆礼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敬泉,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甲,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尚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乙。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伊侬婚庆礼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侬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四(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尚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融公司)向伊侬公司在一个月内(自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计算)返还租金、押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000元;
  二、尚融公司在一个月内(自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计算)补偿伊侬公司25,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伊侬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伊侬公司负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1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张晓频
 代理审判员李  媛
 代理审判员徐  江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