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杆旁违章建房出租 房客幼子玩耍受伤 房东、电力公司、家长均应担责 |
2012-07-23 |
五岁幼童在电线杆附近建造的房屋外空地玩耍时,被电线杆的斜拉线绊倒受伤,为此与房东和电力公司对簿公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房东、电力公司与孩子家长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回放】 1987年,浦东新区三林镇某村委会为解决灌溉之需,在农田内树立一电线杆,后电线杆被电力公司收归所有和管理。1998年,有限公司借用该电线杆铺设有线电视线路。2004年1月,陆先生向浦东新区三林镇某村委会租赁0.2亩农田,随后在农田的电线杆(及固定电线杆的斜拉线)旁建造了房屋,并将房屋租给杨先生一家居住。2011年9月1日19时许,杨先生五岁的幼子在房屋前空地处玩耍时被电线杆的斜拉线绊倒,造成左顶颅骨骨折等损害后果。杨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陆先生、电力公司和有线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2.8万余元。 庭审中, 陆先生辩称:杨先生借房屋居住在该处时间较长,应当知道经常有人被电杆拉线绊倒。出租房屋虽属违章建筑,但该违法行为与杨先生的孩子受到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电力公司辩称:在设置电杆时,该处为农田,陆先生在紧邻电杆处建造房屋,造成安全隐患。另外,由于原告监护人未尽监护之责,对此,原告监护人也有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有线公司借用电力公司的电线杆铺设有线线路,其行为并无不当。由于陆先生、电力公司及杨先生各自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根据过错程度及小孩受伤后果,判决陆先生、电力公司、杨先生分别承担70%、10%、20%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问:房东对杨先生小孩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 答:房东陆先生未经本市有关单位批准,擅自在电线杆(附斜拉线)毗邻的部位建造房屋予以出租,使得房屋使用人的日常进出始终处于危险状态,而陆先生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其行为导致房客幼子在玩耍时被电杆的斜拉线绊倒受伤,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故陆先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问:电力公司和家长是否需要对小孩的损失担责? 答:电力公司对其所有的电杆(附斜拉线)疏于管理,未对电杆的斜拉线设置明显标志,致使杨先生小孩在玩耍时被电杆斜拉线绊倒受伤,故电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杨先生未尽监护之责,放任年幼的儿子在具有危险状态的地方玩耍,致使被电杆的斜拉线绊倒,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杨先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一中院 胡健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