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法院认为审理共有房屋分割案件有“四难” |
2012-11-15 |
杨浦法院在共有房屋分割案件的处理中发现,此类案件审理有“四难”一、标准确定难。共有房屋分割所涉及的动迁房屋大多没有产权证,仅有《城镇房屋分幢普查表》,不能作为产权的确定依据,以私房还是以公房标准进行分割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二、诉求平衡难。审判实践中发现,老年人要求对与子女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变现用以养老的诉请增多,双方利益难以平衡,极易导致矛盾加剧。三、产权归属难。根据房屋的面积及不宜切割的实际,不少案件的房屋产权分割大多采取一方获得产权,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的形式,因当事人大多对房价有升值预期,而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评估价格又往往低于市场价,导致双方均坚持要求获得房屋产权,给案件裁判造成困难。四、出资查明难。结婚时父母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但产权证未列入父母,诉讼中父母提出了出资,并要求参与分割,由于父母对出资情况缺乏证据意识,其出资比例在遭对方否认情况下大多无法提供证据相佐证,导致案件处理后实现案结事了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