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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12]11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12]11号

发布时间:    (2012-12-27)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2]1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渡边国际商务楼,南至临平北路,西至大世界城项目,北至正润欧洲花园。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