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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如何认定

“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如何认定

 

《上海高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规定:

【同住人居住困难的认定标准】公房同住人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的,仍属于征收补偿对象。如何认定“居住困难”?

对于“居住困难”的认定,既要尽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公有住房分配政策的历史沿革。“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这里明确提到,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上海市公有住房分配政策关于“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的历史沿革

 

一、《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简称“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该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以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本办法虽已失效,但仍属于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

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5号

第一条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实施方案》(沪府发[1995]22号)

第三条 全市住房解困目标是:到2000年解决市区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其中1998年前基本解决在经税务部门和主管局(区)认定连续三年亏损企业(单位)工作的、根据收入线划分标准确定为低收入的、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三困”对象。分年安排如下:1995、1996年侧重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1997、1998年侧重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01至3.5平方米的困难户;1999、2000年侧重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51至4平方米的困难户。各单位可以根据房源、资金和住房困难户的经济能力,不受以上分年安排的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对象提前达到解困目标。

第四条 解困范围。截至1993年12月31日,居住在本市市区范围,有市区常住户口,不论其居住的是公房、系统房或私房,不论在职、离退休或无工作单位(包括个体户),凡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户困难户和无房户,都属于解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