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0:系争房屋自2007年左右一直对外出租,故系争房屋征收之前户籍人口中没有实际居住人,原则上对征收款予以均分。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二审法院认为:
曹1方称系争房屋征收之前由其实际居住使用,应当予以多分。但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一致确认,系争房屋自2007年左右一直对外出租,故系争房屋征收之前户籍人口中没有实际居住人,曹1方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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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1253X号
上诉人曹1、薛2、薛3(以下简称曹1方)、上诉人曹4、曹5(以下简称曹4方)因与被上诉人曹6、曹7(以下简称曹6方)、被上诉人曹8、杨9、曹10(以下简称曹8方)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1559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争房屋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三楼过街楼(前)14.70平方米+三楼过街楼(后阁)7.70平方米+三楼过街楼(前阳台)1.70平方米]系公有房屋,承租人为曹某某(已过世)。2020年10月,该房被列入征收范围。
2020年11月14日,曹4作为曹某某(亡)签约代理人与征收单位为本市XX路XX号住房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性质旧里公房,用途居住,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22.40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34.50平方米;被征收人不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征收补偿款4,989,296.30元曹4已领取。
一审法院认为,
为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据共同居住人条件,曹1、薛2、薛3、曹6、曹7、曹8、杨9、曹10应认定为本案征收利益可分配人员,原则上对征收款予以均分,指定款项归属于指定人员。各方要求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一审法院予以尊重,因征收款已由曹4领取,给付义务应由曹4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一致确认,系争房屋自2007年左右一直对外出租,故系争房屋征收之前户籍人口中没有实际居住人,曹1方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