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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35:通过市场买卖取得使用权的公房,承租人与转让合同中列明的受让方不一致时,关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法院是这样裁判的。

案例235:通过市场买卖取得使用权的公房,承租人与转让合同中列明的受让方不一致时,关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法院是这样裁判的。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律师解读:

最近发表两则公房出资人与承租人非同一人如何分配补偿款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但是在承租人与转让合同中列明的受让方不一致时,关于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还是比较复杂的,还是需要查明实际的出资人。这是此类案件的焦点。需要引起重视。

通过市场买卖取得使用权的公房,承租人与转让合同中列明的受让方一致时,案件相对还是比较简单的。

如果公房出资人与承租人非同一人,如何查明实际出资人以及如何分配补偿款?

本案中,当事人一致确认系争房屋是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承租权及相应的居住权。这点是案件的核心。

 

一审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系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承租人虽登记为许某,但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中列明的受让方系张某,结合王某2、张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和某公司的证明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法院采信王某2、张某的意见,认定系争房屋使用权系由王某2、张某家庭出资购买。且系争房屋长期由王某2、张某家庭出租,王某1、王某3、王某4、郑某均表示未居住过系争房屋,故王某1、王某3、王某4、郑某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对于王某1、王某3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应由王某2、张某共同分得。

 

二审法院认为:

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本案中,当事人一致确认系争房屋是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承租权及相应的居住权。

一审法院根据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张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和某公司的证明及工作人员的证言,确认王某2、张某家庭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及相应的居住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王某1、王某3上诉否认系争房屋由张某出资购买,认为有张某出资借给许某购买系争房屋承租权及相应居住权可能性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王某1、王某3以缺乏认定张某为系争房屋出资人的依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难以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559x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王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张某

上诉人王某1、王某3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张某及原审被告王某某、宾某某、王某4、郑某、原审第三人王连根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272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争房屋为公有居住房屋2008年12月23日,张某作为受让方(乙方),某公司第四分公司作为转让方(甲方)签订《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价为42万元,乙方首付购房定金2万元,余款于办妥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2009年2月16日,许某登记为系争房屋承租人。2009年2月27日,张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某公司第四分公司工作人员郭某某账户转账支付房款30万元。同月,系争房屋原承租人袁某出具收条表示收到某公司出售系争房屋全款结清,同时交房。2013年2月,许某死亡,系争房屋承租人未作变更。系争房屋被征收前,系争房屋由王某2、张某家庭长期出租。

2019年6月12日,王某2作为该户代表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征收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共计2,990,109.99元。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承租人虽登记为许某,但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中列明的受让方系张某,结合王某2、张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和某公司的证明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法院采信王某2、张某的意见,认定系争房屋使用权系由王某2、张某家庭出资购买。且系争房屋长期由王某2、张某家庭出租,王某1、王某3、王某4、郑某均表示未居住过系争房屋,故王某1、王某3、王某4、郑某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对于王某1、王某3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共计2,990,109.99元应由王某2、张某共同分得。

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本案中,当事人一致确认系争房屋是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承租权及相应的居住权。一审法院根据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张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和某公司的证明及工作人员的证言,确认王某2、张某家庭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及相应的居住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王某1、王某3上诉否认系争房屋由张某出资购买,认为有张某出资借给许某购买系争房屋承租权及相应居住权可能性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王某1、王某3以缺乏认定张某为系争房屋出资人的依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