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40街坊)
发文字号:
黄府征〔2022〕6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马当路,南至复兴中路,西至淡水路,北至自忠路。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旧址(马当路306弄4号)本体原址保留,不纳入征收实施范围。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黄浦区40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马当路254-334号(双号),含278弄1-94号、306弄1-58号、318弄1-10号、328弄1-43号,马当路336弄1-5号。
复兴中路408弄2-20号。
淡水路197-221号(单号),淡水路223弄2号,225弄1-8号,227弄1-6号,229弄1-7号。
自忠路347-373号(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