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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40街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40街坊)


  • 发文字号:

    黄府征〔2022〕6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马当路,南至复兴中路,西至淡水路,北至自忠路。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旧址(马当路306弄4号)本体原址保留,不纳入征收实施范围。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黄浦区40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马当路254-334号(双号),含278弄1-94号、306弄1-58号、318弄1-10号、328弄1-43号,马当路336弄1-5号。

 

复兴中路408弄2-20号。

 

淡水路197-221号(单号),淡水路223弄2号,225弄1-8号,227弄1-6号,229弄1-7号。

 

自忠路347-373号(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