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户口自出生报入被征收公房后连续稳定居住到18.5周岁,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争议焦点
自出生开始连续稳定居住到18.5周岁,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案情简介
被征收房屋为虹口区某公房,承租人为唐某,房屋征收之前已经过世。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口为原告唐1、被告唐2以及其他人员。
原告唐1报出生在系争房屋,自出生开始,长期在系争房屋内稳定居住直至征收。截止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原告唐1年满18周岁,还有半年满19周岁。因原告唐1成年后未连续居住满一年,双方对其共同居住人资格产生争议,故各方无法就补偿款分配达成一致,原告唐1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唐1报出生于系争房屋,一直长期稳定居住至征收,由于征收这一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在成年后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并非其主观不愿意居住,属于特殊情况,应认定原告属于共同居住人,否则剥夺了其应享有的居住利益和征收利益,显著不公平、不公正。
被告观点:原告唐1在成年后未居住系争房屋一年以上,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估不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无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唐1成年后未长期稳定居住系争房屋一年以上,不是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无权取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唐1未能满足共同居住人在系争房屋的居住要求,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法律评析
一、几点假设
假设没有这一纸公告,我们可以预见到唐1还将连续、稳定地居住下去。
假设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公告的时间是在唐1满18周岁以前,则根据唐1以及其监护人唐某某长期稳定居住,以及唐某某属于同住人的情况,即使法院不认定唐1为同住人,但是他的监护人唐某某可以适当多分征收补偿款,相当于从变相地补偿了唐1。
假设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公告的时间是在唐1满19周岁以后,则唐1必然是同住人,无可争议。
二、自出生连续稳定居住到18.5岁是本案的特殊性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唐1从一出生就居住,整个未成年阶段一直连续稳定居住到成年,成年后稳定居住的现状被房屋征收公告打断,导致其客观上无法在成年之后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很可惜,还差6个月就可以满足成年之后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
唐1成年之后,其父母就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也没有提供生活居所的法定义务,现在法院也不给予征收补偿,那么唐1的居住权益在哪里?差几个月,就少了100多万的征收补偿款,结果相差太大。
唐1的情况还是有别于未成年时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成年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的情况。对于后一种情况,法院可以不认定其是同住人。但是如果当事人从出生一直居住到成年后房屋征收,而不认定为同住人,判决结果是否公平。
三、“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实务中的理解
这里实际涉及到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的理解。
比如1:姚倩芸审判团队2021-07-16 在《至正研究》公众号上发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里面问题之六提出: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对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相关规定中,“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如何把握?
裁判观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明确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述概念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理解为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而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
比如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表《征收补偿及利益分割相关法律问题解答》:3、对公房共同居住人的相关规定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如何理解?
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指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
比如3、在二中院的个别案例中,明确同住人应当在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否则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四、律师观点
现在通俗观点认为,尽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必须要在成年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但实务中坚守了“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指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观点。
对本案,尽管最终二审法院没有认可唐1的同住人身份,但是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来源、居住情况、人员结构、户籍变动情况、福利分房情况、法定继承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进行了改判,增加了唐1父亲唐某某的征收补偿款,从结果上变相地补偿了唐1,实现了诉讼的目的,维护了相对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