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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97:增配的住房调配单上没有当事人的名字,但是其随后在增配的公房内实际居住,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案例297:增配的住房调配单上没有当事人的名字,但是其随后在增配的公房内实际居住,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争议焦点

增配的住房调配单上没有当事人的名字,但是其随后在增配的公房内实际居住,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案情简介

涉案房屋为公有住房,承租人已经死亡。当事人张某某1990年自鞍山新村10号迁入直至征收

1995年,因为涉案房屋的居住困难,以某家庭共计7人为基础,该户增配获得武夷路房屋(居住面积19.50平方米)住房调配单只有张某某老公王某一人名字张某某的户口当时亦在涉案房屋内,之后武夷路房屋又于1997年套配为曹杨新村房屋,由张某某老公王某购买为售后公房,并由王某家庭居住使用张某某是否同住人产生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张某某不符合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条件。

 

被告观点:住房调配单上没有名字,未享受福利分房,属于同住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张某某虽也在涉案房屋生活多年,但王某先后享受过两次福利分房,在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曹杨新村房屋产权时,张某某作为同住成年人签字,故二人均不符合他处无房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二审法院认为1995年,基于涉案房屋的居住困难,以3家庭共计7人为基础,该户增配获得武夷路房屋,张某某的户口当时亦在涉案房屋内,之后武夷路房屋又于1997年套配为曹杨新村房屋,由王某购买为售后公房,并由王某家庭居住使用,故虽然当时武夷路房屋受配人仅为王某一人,但实际该房屋的居住福利系由王某家庭获得,故张某某属于享受了福利性住房,其不能被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律师评析

这个案子,张某某老公王某有过两次福利分房,一次按照政策购买售后公房的经历,其中,张某某有过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的事实,问题就是张某某在哪次过程中享受过福利分房?

一审法院认为,在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曹杨新村房屋产权时,张某某作为同住成年人签字,故二人均不符合他处无房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这和作者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二审法院没有采纳,他是从另外一个视角去否定张某某的同住人资格。二审法院认为,因为涉案房屋的居住困难,张某某的户口当时亦在涉案房屋内,增配武夷路房屋,之后武夷路房屋又于1997年套配为曹杨新村房屋,由王某购买为售后公房,并由王某家庭居住使用,虽然当时武夷路房屋受配人仅为王某一人,但实际该房屋的居住福利系由王某家庭获得,二审法院实际是认为,该户增配获得武夷路房屋的过程是考虑过张某某家庭因素的,所以认为张某某属于享受了福利性住房,不能被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