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97:增配的住房调配单上没有当事人的名字,但是其随后在增配的公房内实际居住,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争议焦点:
增配的住房调配单上没有当事人的名字,但是其随后在增配的公房内实际居住,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案情简介
涉案房屋为公有住房,承租人已经死亡。当事人张某某1990年自鞍山新村10号迁入直至征收。
1995年,因为涉案房屋的居住困难,以王某家庭共计7人为基础,该户增配获得武夷路房屋(居住面积19.50平方米)(住房调配单只有张某某老公王某一人名字),张某某的户口当时亦在涉案房屋内,之后武夷路房屋又于1997年套配为曹杨新村房屋,由张某某老公王某购买为售后公房,并由王某家庭居住使用。因张某某是否同住人产生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张某某不符合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条件。
被告观点:住房调配单上没有名字,未享受福利分房,属于同住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张某某虽也在涉案房屋生活多年,但王某先后享受过两次福利分房,在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曹杨新村房屋产权时,张某某作为同住成年人签字,故二人均不符合他处无房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二审法院认为,1995年,基于涉案房屋的居住困难,以王某3家庭共计7人为基础,该户增配获得武夷路房屋,张某某的户口当时亦在涉案房屋内,之后武夷路房屋又于1997年套配为曹杨新村房屋,由王某购买为售后公房,并由王某家庭居住使用,故虽然当时武夷路房屋受配人仅为王某一人,但实际该房屋的居住福利系由王某家庭获得,故张某某属于享受了福利性住房,其不能被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律师评析
这个案子,张某某老公王某有过两次福利分房,一次按照政策购买售后公房的经历,其中,张某某有过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的事实,问题就是张某某在哪次过程中享受过福利分房?
一审法院认为,在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曹杨新村房屋产权时,张某某作为同住成年人签字,故二人均不符合他处无房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这和作者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二审法院没有采纳,他是从另外一个视角去否定张某某的同住人资格。二审法院认为,因为涉案房屋的居住困难,张某某的户口当时亦在涉案房屋内,增配武夷路房屋,之后武夷路房屋又于1997年套配为曹杨新村房屋,由王某购买为售后公房,并由王某家庭居住使用,虽然当时武夷路房屋受配人仅为王某一人,但实际该房屋的居住福利系由王某家庭获得,二审法院实际是认为,该户增配获得武夷路房屋的过程是考虑过张某某家庭因素的,所以认为张某某属于享受了福利性住房,不能被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