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蓬莱路北侧地块
(687、691、692、693街坊)
选房、签约规定
2023年3月29日,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23]2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黄浦区蓬莱路北侧地块(687、691、692、693街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地块选房、签约工作即将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本地块采取“先摇号选房、后签约”方式进行选房工作。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摇号对象,签约开始前完成选房工作。具体摇号及选房时间、地点等另行公布。 本地块采用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专用计算机电脑摇号排序的方式,产生选房序号,公证机关和社会公信代表对摇号进行全程公证监督,最终产生的选房序号名单在本地块公示栏内予以公示。 选房序号产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放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否则视作无效。 在选房摇号排序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事务所将组织对本地块内所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征收补偿方式征询。 房屋征收事务所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发放《黄浦区蓬莱路北侧地块(687、691、692、693街坊)关于征收居住房屋补偿方式的征询函》,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认本户的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分为选择货币补偿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将不再进行后续选房工作安排,在本地块签约开始后直接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将由房屋征收事务所统一安排进行选房工作,根据摇号排序所产生的选房序号进行选房,在本地块签约开始后签订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 在本地块被征收居民补偿方式征询结束后,根据最终的征询结果,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由房屋征收事务所组织进行集中选房工作。 房屋征收事务所按摇号排序产生的选房序号,每天安排若干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选房,选房名单将提前一天在本地块公示栏内公布。 为确保选房有效,请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持相关证明到选房现场依次选房。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事先联系征收工作人员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参加集中选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仅可选购一套安置房源[所选房屋的价值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选房序号进入规定场次时间的选房现场依次选房。为保证选房工作有序进行,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故未能按时出席选房,或进入选房现场规定时间内未能选定安置房源的,可于当日最后一场次选房完毕后进行补选。若当日有多户出现需要补选情况的,则按照选房序号依次进行补选。 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能在安排的选房期限内完成选房的,可于选房期限内最后一批次居民选房完毕后进行补选。若有多户出现所述情况,则按照选房序号依次进行补选。注:若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户变更为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可在集中选房开始前向房屋征收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其摇号排序的选房序号,在规定的场次时间内进行选房。 集中选房完成后,未选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即选即签。 本地块安置房屋主要包括松江南地块、松江佘山北地块、奉贤南桥地块、浦东惠南民乐地块等处房源和就近安置房源徐汇馨宁公寓(面积、价格等详见公示栏)。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房源须在本地块公示栏予以公示。2、所选房屋的价值总额不得超出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 经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原则上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徐汇馨宁公寓除外)。3、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确因居住困难需增购房屋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须接受他处住房情况的核查。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以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可供产权调换房屋中以相近的房型和面积进行选购。4、其他特殊情况经购房人申请由评议小组批准后方可选购。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仅选购一套房屋安置的,且在签约期内签约的,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万元的限定选房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约定期限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1、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30000元。2、全部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每户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12000元。3、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协议中所选购的期房套数发放:③选购3套以上(含3套)期房的,每户每月10500元。 期房临时安置费自签约居民搬离原址、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以入户通知书载明日期为止。考虑到交房后需办理安置房屋入户手续等因素,再给予照顾增发两个月标准的临时安置费。 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非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进户手续的,仍按上述标准发放。如因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原因未按约定办理进户手续的,不增发临时安置费。 为满足居民群众多方面的购房需求,本地块引进第三方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通过引进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二手房的,则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的1%中介服务费[此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房屋:×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超出部分居民自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受限购政策影响,最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注:1、本文中所述“户”和货币单位均按《黄浦区蓬莱路北侧地块(687、691、692、693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办理进房、房地产权证等手续中所需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时,均按照房屋供应价格及相关规定支付。3、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建设单位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房屋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00%(包括3.00%)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多退少补执行,当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00%,另行商议。房屋的设计面积不作为补差的标准。 本地块签约期限为:2023年5月16日-2023年7月14日(共60天)。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户,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搬迁及腾房手续。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户,根据所选定的安置房源,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搬迁及腾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