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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如何认定?| 至正开放麦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如何认定?| 至正开放麦

上海征收律师常律师 2023-05-26 23:31 发表于上海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二中院 ,作者乔艺

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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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乔艺




上海二中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

荣获上海法院2022年度个人嘉奖


在我们大多数老百姓的心目中,房子是生活的基础,也是子女成家立业的前提。但是由于房价高,子女购房能力有限,很多子女在结婚买房的时候需要父母的资助。由于大部分父母出资时不会对出资性质进行明确表示,因此一旦日后子女离婚,往往会就该出资性质产生争议。今天,我想和大家来聊一聊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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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

如何认定?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认定要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因此在结婚前,当事人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从现实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往往是为了子女结婚,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日常生活中,也不能排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双方用于购置房屋的情况。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双方的,就应认定该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

如何认定?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首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规定了约定优先。从司法实践上来看,确实存在大量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因与儿媳或女婿关系不睦,表示仅对自己子女进行赠与,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出资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按照我们前面所讲的《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也就是《民法典》所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其余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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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父母请求返还出资,

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障自身利益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那么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但由于亲密的人身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旦涉诉,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


我们认为,如涉及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问题,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考虑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父母违反诚信原则改变当时出资的初衷。


第二要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的话,就应当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这是因为首先主张借贷的父母更容易保留证据,其次绝大多数父母出资是为了让子女生活的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求返还这笔出资。



事实上,父母总是希望子女生活幸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了子女婚姻生活更加美好,愿意出资帮助子女购房。因此为了保障和实现父母的真实意愿,父母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明确自己出资的性质,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责任编辑 | 郎振宇

视频 | 夏佳超 周彦雨

版面编辑 | 袁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