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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08:婚后由配偶购买成售后公房,是否认定为福利性分房?

案例308:婚后由配偶购买成售后公房,是否认定为福利性分房?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一审法院认为:

曹杨一村房屋系1婚前受配,婚后虽由1买下公房产权,但没有证据表明丁7居住过该房屋,丁7的户口亦不在该房屋处,不能视为其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01民初198XX

原告袁1、刘2、袁丁与被告丁75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刘2、袁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三原告主张分得。三原告内部不要求分割。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公房(底层前客堂13平方米、底层后客堂10平方米、底层灶间阁楼5平方米、底层阁楼10平方米)承租人为某,于1970年分配迁入。

本院认为,三原告长期居住系争房屋至征收,他处无房,具备同住人资格,且与居住相关的利益应当归其所有。曹杨一村房屋系1婚前受配,婚后虽由1买下公房产权,但没有证据表明丁7居住过该房屋,丁7的户口亦不在该房屋处,不能视为其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丁7成年后居住系争房屋满一年,具备同住人资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5成年以后居住系争房屋满一年,不具备同住人资格。故除专属补贴外,本院结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进行分配。三原告内部不要求分割,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5,316,571元由原告袁1、刘2、袁丁分得41,655,405元;

二、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5,315,571元由被告丁7分得1,160,000元。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