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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0: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的上海人,若婚后在被征收房屋居住至征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黄浦法院认为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案例310: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的上海人,若婚后在被征收房屋居住至征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黄浦法院认为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律师解读:

户籍不在册人员,一般不属于同住人,甚至都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外地配偶因结婚在系争房屋连续居住5年以上。

本案是笔者遇到的第一例当事人户籍在本市他处,因连续居住至房屋征收,后来被法院认定为同住人的特殊案例。这只是一审判决,中院是否持相同意见,不知道。

对于一审法院的观点是否正确,作者不表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户籍在本市他处,但婚后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满一年,且实际使用系争房屋至征收,符合同住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