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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1:在没有出资证据的情况下,房屋共同共有人之间如何分割产权份额?

案例311:在没有出资证据的情况下,房屋共同共有人之间如何分割产权份额?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争议焦点: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产权份额应当如何划分?如何证明自己对购房贡献了相应的产权份额?

 

案情简介

谢某与案外人魏某两人是好友,2002年谢某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3万元的房屋。经谢某判断,该房屋后续存在拆迁的可能,为了多得拆迁补偿款,谢某自行将某名字写进买卖合同

2004年魏某去世,其继承人仅有一子魏某1。现谢某起诉陈某1,要求法院判决:1、谢某享有涉案房屋90%的份额,魏某享有10%的份额归被告魏某1所有;2、将涉案房屋予以拍卖或变卖,并将拍卖款或变卖款的90%分配给原告谢某。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和其他手续费均由谢某全额支付,且房屋买卖合同上魏某的签字也系谢某代签。谢某提供了涉案房屋购房款收据三张、房屋出售发票一张,作为证据证明上述观点。

被告观点:缺席,未参加庭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之一魏某已死亡,原告现要求分割,具有法律依据。

涉案房屋登记为原告、魏某共同共有。原告虽出示房款收据、购房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但在缺乏银行流水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原告出资比例。共同共有人的产权份额应以等分为原则,在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数额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及魏某各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魏某的产权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魏某1继承。

 

律师评析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就在于认定共同共有物份额比例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动产权证上登记为共同共有,产权人各方又对该不动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份额如何分配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按照均分原则认定各方所占份额。

所以,在购房后,产权人应当保存好自己对购房所贡献的证据,尤其是出资有关的证明。本案中,原告就是因为缺乏了银行流水这一证据,导致其证据链不够完善,最终败诉。

银行流水这类证据是当事人经常忽视的证据,加上如果购房时间年份久远,想要再获得该证据会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