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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5:一间单位宿舍公房,两位陌生人户口均在该房之中,因房屋面积狭小,其中一方独占,另一方无法实际居住,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案例315:一间单位宿舍公房,两位陌生人户口均在该房之中,因房屋面积狭小,其中一方独占,另一方无法实际居住,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曹某与夏某的户口均于早年迁入系争房屋,现两人因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产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系争房屋系单位宿舍公房,并非曹家的私房,是夏某之父的户口迁出才换得夏某的户口迁入。由于系争房屋一直由曹某之父控制,夏某无法入住,且系争房屋面积较小,无法居住,夏某一直在本市租房居住,可以视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被告观点:夏某在其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居住过,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夏某的父亲原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之一,后其户籍迁出并换得夏某的户籍迁入,夏某虽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但考虑到房屋面积狭小,夏某和曹某之父又彼此为陌生人,夏某入住该房屋确实存在客观上的困难,且夏某未在本市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拆迁安置,可视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可适当分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夏某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不符合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条件,无权分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一审法院认定夏某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