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9:因知青子女回沪迁入案涉房屋是否应当一定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裁判焦点:
王某户籍因知青子女回沪落在案涉房屋,但其与案涉房屋并无关联,且未实际居住过案涉房屋,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和被告王某均为案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原告马某系林某配偶,现因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收益分配发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原告林某为案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其配偶马某虽不是案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但夫妻两人长期居住于案涉房屋,故林某和马某应当均为共同居住人。
被告观点:被告王某系知青回沪户籍迁入案涉房屋,故王某应当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应分得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户籍因知青子女回沪落在案涉房屋,但其与案涉房屋并无关联,且未实际居住过案涉房屋,不符合同住人条件。马某虽在案涉房屋实际居住,但其户籍不在案涉房屋内,不符合同住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