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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0:原告作为实际居住人,户籍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搬出后仍收取租金,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同住人。

案例320:原告作为实际居住人,户籍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搬出后仍收取租金,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同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白某1与白某3为亲叔侄,白某1母亲姬某为系争房屋承租人,白某1和白某3均为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现各方就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产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原告白某1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属于共同居住人。被告白某3享受过福利分房,故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被告观点:享受福利分房的系白某3之父白某2,当时白某3未成年,并非安置对象。故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应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1作为实际居住人,户籍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搬出后仍收取租金,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应作为本次征收的安置对象。而白某3在其成年后并未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故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最后法院在裁判时,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居住情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后,从保障老年人权益及兼顾公平的原则出发,在白某1和承租人姬某之间进行了分配,两人的补偿款的金额相差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