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24:购买了公房但未使用当事人的工龄和职级的,是否属于享受了该房屋的福利待遇,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争议焦点:
虽配偶购买了公房但未使用当事人的工龄和职级的,不属于享受了该房屋的福利待遇,不属于他处有房。
案情简介
林某1与林某2系亲姐妹,两姐妹的各自配偶均购买过公房,但无证据证明林某1和林某2享受了对应房屋的福利待遇。现两当事人就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产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被告林某2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故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被告观点:原告林某1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且享受了福利分房待遇,故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XX路XX弄XX号XX室公房产权的购买人是林某1的配偶,无证据证明原告是XX路XX弄XX号XX室的受配人,因此不能认定原告享受了该房屋的福利待遇,不属于他处有房。但是原告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后未居住,不符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林某2的配偶同样也购买过公房,但无证据证明林某2享受到了该房屋的福利待遇,且林某2迁入系争房屋后长期居住,故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有权享有征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