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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6:因知青配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以居住困难未实际居住提出抗辩,是否被法院认定为同住人?

案例326:因知青配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以居住困难未实际居住提出抗辩,是否被法院认定为同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与被告高某、沈某因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

被告仅为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并未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故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不应当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被告观点:

知青回沪时,根据当时政策要求投靠子女,故户籍迁入其子上海市XX路房屋,2008年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原因未能实际居住,应当认定为同住人;

沈某当初回沪时,其户籍迁出地房屋已经动迁,经系争房屋承租人同意,沈落户系争房屋,即便因居住困难未实际居住,也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沈某系根据知青政策回沪,直接落户在了系争房屋,因沈某是作为高某的丈夫身份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的,因为高某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故沈某落户系争房屋的行为不能作为其享有居住权的依据,且他并未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故亦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