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网

案例328:被继承人过世后,系争的宅基地房屋动迁,其遗产部分是不是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案例328:被继承人过世后,系争的宅基地房屋动迁,其遗产部分是不是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过世后,系争宅基地动迁,作为其遗产继承的部分有哪些?

案情简介

陶某与金某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儿一女——陶某1与陶某2,系争房屋的宅基地立基人为陶某、金某与被告陶某2。陶某与金某去世多年后,上述房屋遇政府动拆迁。现陶某1与陶某2作为子女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原告认为父母分别于早年去世,去世时未留有遗嘱。且根据安置协议来看,该处房屋动迁是按照房屋价值而非按照人口托底进行补偿安置。被告系曾获得过动迁补偿安置的人员,按照补偿实施口径,不可作为安置人口。故父母在该房屋中遗留的动拆迁利益应当属于遗产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定继承,而非被告一人所有。

被告观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陶某、金某去世多年后宅基地房屋被动迁,由于死者已经过世多年,故其是不可能被列为动迁安置对象,故其遗产中不存在动迁安置利益。

本案所涉陶某、金某死亡时所留遗产,应当是宅基地房屋中的份额利益。

根据相关规定,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据此,陶某、金某在该宅基地房屋内的遗产仅为地上物部分的份额。依照补偿安置协议,地上物财产应当包括,该宅基地房屋货币补偿款中的建安重置价、装修补偿款、棚舍补偿款、附属设施补偿款、未见证建筑补偿款等等,其余拆迁安置款项则与陶某、金某的遗产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