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33:考量房屋来源、身份关系等因素,作为公房承租人本应多分,但是考虑到其曾经取得过公房拆迁安置,故不应多分。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吴某系黄某之子,现两家庭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黄某观点:吴某家庭3人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均属空挂,且已取得经济适用房可解决居住问题,故其无权取得征收补偿款。
被告吴某观点:黄某曾受配8号房屋,之后又取得8号房屋拆迁利益,另一处房屋退房后亦由黄某取得货币安置款项,故黄某无权取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综上,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由己方3人共同共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曾受配承租8号房屋,并就该房屋取得公房拆迁安置,故黄某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但基于公房承租人身份,黄某仍应获征收补偿款。考量房屋来源、身份关系等因素,黄某存在可予酌情多分情节,但因黄某曾取得住房福利及拆迁安置,本身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故黄某在分割征收补偿款时不宜再作多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