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网

案例334:即便征收决定作出时二人虽户籍在册且长期居住,但是如享受福利分房,即便安置房仅登记在一人名下,但系二人对拆迁安置利益作出的安排,不能改变另一人已享受动迁安置利益的事实。

案例334:即便征收决定作出时二人虽户籍在册且长期居住,但是如享受福利分房,即便安置房仅登记在一人名下,但系二人对拆迁安置利益作出的安排,不能改变另一人已享受动迁安置利益的事实。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徐某1与徐某3为亲兄弟,现两个家庭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徐某1观点:乐某、徐某3不是同住人。

被告乐某、徐某3观点:符合同住人条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乐某、徐某3,征收决定作出时二人虽户籍在册且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但根据公房拆迁协议,二人已享受过动拆迁安置,至于安置房仅登记在乐某名下,系其内部对拆迁安置利益作出的安排,并不能改变徐某3已享受动迁拆安置利益的事实,故二人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条件,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