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36:支内人员、支内人员子女系基于投靠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并不能改变其按相关特殊政策迁入户籍的本质,属于同住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姜某1与姜某2为亲兄弟,现两个家庭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姜某1系支内人员,姜某4系支内人员子女,二人均系按照相关回沪政策将户籍落户于系争房屋,已经在系争房屋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均符合同住人条件。
被告观点:姜某1并非支内人员。姜某4非支内人员子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1于外地工作,并于同年将户籍从系争房屋迁往外地,退休后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根据其户籍迁回时的常住户口审批表,明确载明其支内人员身份,且姜某1定期领取支内生活补助,故姜某1系支内人员且按照本市相关政策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并无证据表明其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拆迁安置,其在户籍迁回后虽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但并不影响共同居住人资格的认定。
姜某4,根据申报常住户口审批表以及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可以认定姜某4系按照支内人员子女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虽无证据证明其在该房屋居住过,但亦不影响其系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姜某2一方又称姜某1、姜某4系基于投靠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并非按照支内人员政策迁入,本院认为,虽然二人以亲属投靠的方式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并不能改变其按相关特殊政策迁入户籍的本质,对于姜某2一方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