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38:关于自书遗嘱的笔记鉴定,被告需提供足够的样本,才有机会推翻涉案遗嘱,否则法院无法否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杨某6和杨某1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被继承人杨某6于2021年1月死亡。被继承人杨某6的父亲杨某7于1983年2月死亡。被继承人杨某6的母亲史某于1962年7月死亡。系争房屋于2001年2月登记在杨某1及被继承人杨某6名下,由二人共同所有,现子女们与母亲杨某1就被继承人杨某6的遗产分配产生纠纷,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杨某1观点:杨某6在2021年1月1日立下亲笔书面遗嘱表达将自己的房产部分在离世后归自己的配偶杨某1。原告认为被继承人所写的自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文书。原告诉请被继承人杨某6在上述房产中享有的50%份额全部归原告杨某1继承是由遗嘱为依据的,也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方某 1观点:不认可原告提交遗嘱的真实性,遗嘱并非父亲所写。原告曾经对杨某3说父亲的遗嘱是写在一张餐巾纸上的,现在拿出来的遗嘱又是写在A4纸上的,前后陈述不一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虽申请司法鉴定,但根据被告方某 1的比对样本,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为根据检材和样本上的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二者笔迹特征既有符合也有变化,故结论为根据现有样本,无法判断检材《遗嘱》上的内容及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比对样本,被告不同意作为鉴定比对的样本,而根据被告提交的样本,司法鉴定结论为因样本不足故无法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由于被告并无确切的证据推翻涉案遗嘱,因此,本院无法否定被继承人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