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40:从房屋来源及身份关系考虑,杨某系原公房承租人之女,较之其他人员,两人之间身份关系更为密切。从实际居住时间考虑,杨某虽然已搬出,但较之其他人员,实际居住时间最长,杨某应予酌情多分。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系涉案5人。杨某、杨某3(麦某之夫)系原承租人子女。杨某1系麦某之子。杨某1、周某系夫妻,杨某2系2人之子。现五人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杨某观点:系争房屋系麦1承租公房,现发生征收。其居住时间最长等等,要求多分。
被告观点:杨某于疫情发生前搬离,己方4人居住至房屋征收,少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杨某户籍在系争房屋报出生,实际居住至2019年,符合同住人条件,应获征收补偿款。从房屋来源及身份关系考虑,杨某系原公房承租人之女,较之其他户籍在册人员,两人之间身份关系更为密切。从实际居住时间考虑,杨某在征收发生时虽已迁出,但较之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其实际居住时间最长。就此,杨某应予酌情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