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42:搬迁相关补偿费用及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由征收发生时实际居住同住人分得。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系涉案5人。杨某、杨某3(麦某之夫)系原承租人子女。杨某1系麦某之子。杨某1、周某系夫妻,杨某2系2人之子。现五人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杨某观点:系争房屋系麦1承租公房,现发生征收。其居住时间最长等等,要求多分。
被告观点:杨某于疫情发生前搬离,己方4人居住至房屋征收,少分。杨某1、周某是实际居住人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搬迁相关补偿费用50万元及均衡实物安置补贴70万共计120万元由征收发生时实际居住同住人杨某、杨某1、周某人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