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网

案例34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还存在扶养关系,是认定继承权的关键。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案例34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还存在扶养关系,是认定继承权的关键。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焦点:

一般而言,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赡养关系,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应3与陈某某曾系夫妻,生育应某1,1991年1月经法院调解二人离婚,应某1由陈某某抚养教育。黄某某与应某4系夫妻,生育应3、应2,应某4于2014年10月报死亡,应3因病于2019年10月死亡。

1999年9月,经法院调解,褚某1与前夫曹2离婚,双方所生之子曹1随曹2共同生活,褚某1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至曹1满18周岁时止。褚某1与应3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居住在平凉路房屋。

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应某4,1995年,黄某某作为购房人与房产管理所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按九四方案买下产权。2019年5月30日,黄某某将该房屋赠与应2。

现因应3过世,其各位家族成员因继承人资格和继承遗产份额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涉诉。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1是否享有继承权问题。褚1认为实际上1一直随1及被继承人3共同生活,故1与被继承人3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黄某某、1认为3与1未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3对1尽了抚养义务,所以在起诉时,黄某某、1没有将1作为继承人。

一审法院认为,1是否享有继承权,要看3去世时彼此是否还存在扶养关系。

首先,有扶养关系是继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前提。其法律意义应当包括抚养、赡养和扶养三方面。就本案而言,仅涉及抚养和赡养关系两方面,即继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和成年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既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也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量,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产生了对继子女的继承权,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产生的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一般而言,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赡养关系,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

其次,3与1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扶养关系。一般而言,抚养关系的形成除继子女为未成年人事实外,还需考量彼此共同生活的情况及3是否对未成年的1在经济上进行了供养。基于证据难以认定3对未成年的1在经济上进行了供养

最后,1与3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赡养关系。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则要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为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而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日常生活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基于目前证据也难以认定双方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继子与继父之间的扶养关系。综上,1与3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