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45: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律师解读:
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故,从市场购买的使用权公有房屋,虽然性质仍属于公有住房,但其并非体现为国家给予的住房福利,而是当事人通过支付对价所获得的房屋使用价值,对该类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按照上述上海高院的解答,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
案情简介
郑某1(女)与郑某2(女)为亲姐妹,早年间郑某2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取得系争的使用权房屋。后郑某1将户籍迁入该房屋,但未实际居住。现两人之间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存在争议,涉诉。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自己为系争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当初购买系争房屋为的是出租使用,所有在册人员均未实际居住,所以补偿款应由户籍在册的成年人均分。
被告观点:自己为购买系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郑某1曾享受过拆迁安置或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置售后公房,故亦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现系争房屋被征收,所得的补偿款中除特殊困难对象补贴外,应全部归郑某2。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从市场购买的使用权房屋,虽然性质仍属于公有住房,但其并非体现为国家给予的住房福利,而是当事人支付对价所获得的房屋使用价值,故该类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应由出资人所有。根据现有证据显示,郑某2系购房人,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由郑某2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