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确认之诉解决独生子女继承问题的探讨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一、问题之提出
为什么要写这个问题,主要还是从实际出发的考量。业务过程当中,经常会有独生子女继承问题的咨询。但从目前而言,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不多。探讨这个问题,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困难。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也就是实行独生子女的政策,那么不可避免的将来会出现大量的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为了从制度上来解决这样的问题,未雨绸缪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故此进行这方面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业界的共鸣,从而找到一条创新之路,共同为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开辟一条新的路径。这是写作本文的一个初衷,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现实的选择
我们一般是从继承公证或者继承诉讼两个维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各有利弊,不能完美地解决所有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
一、继承诉讼
我们都知道,一个案子到法院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这是法院立案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被告,那这个案件法院基本上是不会受理的,这是我们目前遇到一个难点。
作为独生子女而言,他如果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他必须找到一个被告或者虚拟一个被告或者提供一个被告,让被告提出对被继承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要求分得一定的财产等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受理,否则法院就会以不符合立案标准不予立案。这也是独生子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会遇到的一个非常现实和非常尴尬的问题。在没有被告,或者虚拟被告的情况下,如何说服法院受理或者找一个什么样的被告说服法院受理,这往往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情。
这是独生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遗产面对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随着老龄化的来临,我们国家独生子女会越来越多的遇到这个问题。
二、继承公证
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向公证处提出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的方式来解决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这也采用比较多的一种方式。
在通过法院继承诉讼无法实现的情况之下,只能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的请求,由公证处办理相关的继承手续进行处理。但是,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我们还会遇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独生子女要证明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早于自己的父母先过世,但是实务当中,有时会因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档案材料不够完善,导致公证无法进行操作。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通过公证无法解决所有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
当然,我们不排除有一部分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已经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了解决,但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无法通过继承公证的形式,解决所有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这也是一个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三、两者之比较
实务中会遇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如果被继承人过世的时候,年纪超过80岁或者85岁,法院在立案的时候,就会不再强制要求原告提供这位被继承人父母死亡的证据材料。但是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公证处一般还是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来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已经死亡,公证处在这方面会考虑的更加的严谨和细致,因为他们不能排除会有一百岁以上长寿老人生存的一种可能,也给原告的调查取证制造了难度,也会限制继承公证的推广。
两者进行比较,法院立案相对而言会宽松一点,这也是通过继承诉讼能够有效解决继承问题的一个现实考量,但难点就在于必须有被告。
三、理论在造
无论是通过继承公证也好,或者是通过继承诉讼也好,都会不可避免的存在证据收集的障碍或者一些其他法律上的障碍,限制通过这两种方式妥善解决所有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
我的想法是我们可以创设一种新的制度形式来弥补收这两个方式的弊端,从而有效地解决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或者开设一条新的解决路线,供独生子女来进行选择,由他们来决定将来采用什么样的形式来对父母的遗产进行继承。
一、司法确认之诉
我现在提出司法确认之诉,相当于通过特别程序来解决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我觉得这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借鉴我们国家的司法确认制度,我觉得可以通过创设一个新的制度形式,也就是通过司法确认之诉由独生子女单方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父母的遗产归独生子女一人所有,可以有效地解决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司法确认之诉相当于从法律程序上解决了独生子女通过诉讼来解决财产的继承问题,给予他们更多的选择权。
二、现实选择
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之下,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确认之诉解决继承问题,赋予他们更多的选择权。如果有其他继承人,还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不能使用司法确认之诉。这是独生子女采用司法确认之诉必须遵守的一个行为规则,只有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选择适用司法确认之诉,或者说才能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之诉。
三、公告予以辅助
对司法确认之诉的执行也可以辅助公告制度,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面向他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公告,以便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应的诉求。如果有利害关系提出相应的诉求,本案就不适用司法确认之诉,应当由司法确认之诉转变为一般的民事诉讼。另外一方面就是为了避免诚信危机,防止当事人恶意采用虚构材料的方式适用司法确认之诉,从而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从制度上进行规避和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适用公告制度也存在弊端,就是时间长、效率慢,不符合经济和效益原则,对于是否采用公告制度可以进行讨论。公告制度不是必须配套的制度。如果在法律制度上对法院立案和审理进行严格的规定,也可以不配套公告制度。
四、法律保障
对司法确认之诉需要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要严格依法适用相应的证据规则,取证证明他是独生子女,从而排除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存在。
司法确认之诉解决独生子女的继承权之后,如果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应的继承诉讼,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来进行纠错,这也属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纠错制度,这里不存在制度创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