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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49:未成年人在征收补偿款中不享有独立的份额,但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房屋征收补偿款适当多分

案例349:未成年人在征收补偿款中不享有独立的份额,但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房屋征收补偿款适当多分

常敬泉 律师 上海征收律师常律师 2024-04-04 23:5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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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静安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成年作为同住人居住使用的权益,主要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义务形成的,而不是基于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故未成年人在征收补偿款中不享有独立的份额,但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适当多分。因此,沈某2、沈某1虽然不认定为同住人,但在分配征收利益时随母亲柴某1一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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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敬泉 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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