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47:徐汇法院关于回沪知青子女是不是同住人是如何认定的?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王某1系知青回沪子女,根据知青相关政策,经系争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同意,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作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知晓并保障知青回沪人员的居住,故结合知青政策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王某1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应享有补偿利益。 常敬泉 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扫描二维码 添加微信 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西楼27B 联系电话:13816437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