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何既失房产又输官司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本报记者陈云芳
通讯员董晓蕾
一处两室一厅59.19平方米的房子,按市价约在65万元左右。围绕它,一家三代8口人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夺战:在两年半里,前前后后打了7场官司,为的是争得该处房屋产权!
盛夏造访谢老太
谢老太今年已82岁高龄,膝下七子,最大的61岁,最小的51岁。现除了最小的儿子还在工作外,其余子女都已退休。本该在这个大家庭里安享晚年的她,此时却连居住在装有空调的房间里都那么困难。
耄耋老人当原告
原本颐养天年的谢老太,晚年却屡屡出现在法庭上。作为原告,她告的是家中排行老二、自己的长子、长孙。她告的理由是:坐落在宝山区通河新村某号房子的产权是她的、或者她也有份额的;而不像现在——竟然是长孙一人的!
宝山区通河新村某号房子,是1993年3月谢老太老爱人原先承租的中山北路房屋拆迁而安置的公有住房,当时落有谢老太夫妻俩、次子和长孙四人户口,大儿子一家不居住在此。以后小儿子结婚把户口迁出。这样,户口簿上留有谢老太夫妻俩、长孙三人户口,房屋实际居住的是谢老太老两口。
2006年4月的一天,谢老太与长子发生口角,双方争执不休。长子竟殴打母亲,致使谢老太肋骨骨裂,卧床数月,还恶语相骂:“房子是我儿子 (指长孙)的,你给我滚!”原来6年前,孙子已将该房屋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了!
四起诉求无胜诉
2006年6月,谢老太向法院起诉,状告孙子在
谢老太认为,她和丈夫谁也没有在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过字,更没有盖过印!现该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孙子伪造的,印章也是他私自窃取的,希望法院能判决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
不料,谢老太的说法遭到孙子的一口否认。孙子声称,持祖父工龄与房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购买公房是征得祖父母两位老人及其余叔叔婶婶的一致同意。协议书上两位老人的图章,是祖父母委托交给他去办理的,自己并非偷盗,购房手续也全部由他一手经办。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
当月,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尽管没有谢老太夫妇的亲自签名,但是两位老人曾经向孙子表示过要购买房屋的意愿,并且委托女儿办理了房屋所需的老人的工龄证明。由此,推定谢老太对协议的性质及内容完全了解。此外,谢老太老两口长期居住在争议房屋内,多年来,从未对协议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现在已经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故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有效;但谢老太拥有居住权,直至终老。
2006年10月,谢老太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虽无谢老夫妻俩亲笔签名,但盖有申请人印章,亦应视为谢老太夫妻俩亲笔签名.故应推定协议书上的印章是自愿加盖。
产权登记是证明权利的有效凭证。房产登记在孙子名下,孙子就是合法的权利人。谢老太要求在房屋内享有共有财产权利,依据不足,难以采信。鉴于房屋来源,谢老太在房屋内仍然享有居住权。孙子理应尊重、孝敬祖母,为其安度晚年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2008年3月,上海高院作了如上表述。
一法律界人士就本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公房出售转为私房,是一种权力性质的转换。为私产提供过贡献的人,有权力成为产权的受益人,应拟定相应的家庭协议。国家对其加以确认,就是确定产权的过程,一经确定就不能因为之后发生了矛盾而进行更改。所以,人们,尤其是老人在处理权力,如签字、敲章时,要保留必要的权力,不要放弃自己应享有的权力。不能因为觉得“儿子是自己的”就认为权力也永远属于自己。
以后,为夺回房产,谢老太的几个子女,与兄长、侄子间产生了重重矛盾。兄弟姐妹曾多次找大哥和侄子交涉,都被拒绝。期间,还发生了多起殴打事件,向110报警,并向法院提起三起民事诉讼。
■后记: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常敬泉、邓璐妮律师认为:争议房屋是原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时,被告户口在里面,是公有住房的同住人。被告擅自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其名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因为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图章被被告盗取的事实,同时又因为过了诉讼时效,导致诉讼失败。但谢老太作为同住人,权益应当得到保障。被告作为孙辈,尽管对原告没有赡养义务,但对长辈的尊敬也是应当的,被告应当为原告创造舒心的晚年生活环境,否则,道义上要受到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