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商(2002)010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有关单位:
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关于拆迁居住房屋的搬家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的规定,现将本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等费用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⑴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⑵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二、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折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三、家用设施移装费
⑴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⑵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⑶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⑷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⑸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⑹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