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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改(1999)0867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委、办、局房改办: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44号),我们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是指具有分门独用的厨房间、卫生间和房间的新式里弄住房。
    二、独用成套新式里弄及公寓住房面积的测定和分摊,按《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滩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层次增减率为100%。公寓按主卧所在层次计层次增减率。
    四、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维修基金的筹集。
    (一)独用成套公寓住房的维修基金,按下述规定缴付: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装有电梯 未装电梯
出售人 购房人 出售人 购房人
钢混 215.6 27.0 107.8 27.0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172.6 21.6 86.3 21.6


    同时,出售人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3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装有电梯的公寓住房,出售人还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
    (二)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出售人和购房人,按上述(一)中未装有电梯的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公寓住房的标准,缴付住房维修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五、承租户在申请购房时,其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也可作为购房人,并可作为使用工龄人、职级人。
    六、公有住房出售的市场价分为上限价和下限价。在按规定成本价购房建筑面积外,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实行下限价,即: I、II级地段为328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III、 IV级地段为234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V、VI级地段为14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再超过的面积,实行上限价,即按原规定执行。
    在1999年11月30日前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市场价;1999年12月1日起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执行《若干规定》中确定的市场价。
    七、职工采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给予20%的付款折扣,是指自1999年12月1日起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对象;在此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1999年13月1日起,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办《房地产权证》(绿色)(简称绿证)时,应按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面积控制标准购房支付的市场价)的1%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土地收益金,由交易中心出具缴款收据。
    实际购房款: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公房实际建筑面积×80%十离休干部超面积控制标准按成本价购房的实际金额×80%。
    在1999年 l1月30日前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应颁发《房地产权证》(黄色),视为绿证。
    凡属有限产权性质的住房,应按沪房地改(1996)第792号的规定办理接轨手续,缴纳维修基金。否则,暂停办理交易手续。
    九、本意见实施前,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的(除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及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可按下述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一)购房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个人购买使用权住房的购房协议书(或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或统一收据);购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经区县房地局核准后,由区县房地局出具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
    (三)申请人凭下述材料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1、购房协议书(或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或统一收据);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区县房地局出具的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
    4、其他登记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区、县商品房售后维修基金交款(收款)凭证》。
    申请人应按产权变更登记的规定交纳税费。
    按上述规定变更产权后的住房,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通知管房单位按《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维修和管理,并移交维修基金。
    十、在1999年12月31日前,投资单位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公有住房出售按下述程序处理:
    (一)购房人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提出购房申请,同时提交《住房配售单》或《租用公房凭证》,并提供配房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受理购房申请后,向物业管理单位征询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以及有无违章搭建等情况。
    (三)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可委托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该类住房产权情况(是否已发权证、设定他项权利、司法机关查封等)进行调查、取证;委托区县房地产测绘中心对住房(包括土地)进行面积勘丈、测绘和分摊。房屋的竣工年份根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确定;
    房屋竣工年份难以确定的,以整幢房屋第一个住户的人住年份来推定。
    (四)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在完成公房出售的各项资料调查、取证工作后,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为购房人办理购房手续。出售后,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应将出售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五)上述售房中发生查询、测绘勘丈、资料费等费用,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按规定从净售房中款中支取。
    (六)所售公有住房的净售房款扣除售房中发生的查询、测绘勘丈、资料费等费用后的余额,暂由区县房地局(房改办)保管,专户存入市建设银行,由市房地局(房改办)负责监管。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应按户做好上述公有住房出售的明细帐目。
    (七)投资单位办妥房地产权属确认手续后,向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办理净售房款余额的清算划转手续。
    十一、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另行制定。
    十二、单位购买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的可售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净售房款,归产权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