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有关面积计算口径的复函
沪房(1992)拆字发第1162号
杨浦区房产管理局:
你局八月二十六日来函已悉,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涉及阁楼、厅面积计算口径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阁楼:居住的阁楼高度不足1.2米(含1.2米)部分,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含1.7米)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2、厅:在拆迁安置中新工房的厅均对折计算居住面积。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